×

返回 关闭
设置

【税法2-基础学习】广宣费分摊协议

 广宣费分摊协议,所得税纳税调整

 6.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注意点:

1、“其中”表示分出方企业税前可扣金额,即营业收入的15%/30%(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

2、分摊后,不影响分出方与接收方企业的纳税调整金额

举例:

分出方企业A实际发生广宣费100万,税前可扣除80万,可以选择按80万扣除,纳税调增20万,若选择分出80万的60%给关联企业接收方B,可结转以后年度依然是20万,当年可税前扣除80*40%=32万,纳税调增68万;

接收方企业B实际发生广宣费200万,税前可扣除180万,接收前纳税调增20万,接收分来的48万广宣费依然可扣,合计纳税调减28万。

5298人看过 7年前

全部评论(5)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