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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可抵扣进项税的凭证范围和条件

   近年来,经常发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期未抵扣进项税现象,给企业带了的损失多则几十万元,究其原因:有天灾人祸、办税人员疏忽、司法或行政办案以及系统、网络故障等因素,也有因办税人员存在超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继续抵扣的盲目依赖思想造成的,殊不知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虽然说税法有超期可申请继续抵扣政策,但是有条件的:
   一、凭证范围有限制。
   目前,税法规定可抵扣进项税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含桥、闸)通行费发票等七种,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只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生未按期申报时可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除此之外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其它抵扣凭证超期后是不能再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的。
   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已认证(含确认)、比对相符。
   1.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含确认,下同)、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稽核比对。超过360天未认证、未比对的,不能再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
   2.必须认证、比对相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已认证比对相符后,发生超期未申报抵扣时才可以申请继续抵扣,具体是: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认证相符或已采集上报信息发生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时可以申请继续抵扣。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有书稽核比对结果相符发生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时可以申请继续抵扣。
对在规定的时间内虽认证、比对,但认证、比对结果不符的或不成功的,同样不能申请继续抵扣。
   三、交易必须真实。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及其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凭证所开具的交易内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真实后,才能申请继续抵扣。
   四、超期是由于税法所列举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只有符合下列客观原因之一时才可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属于其他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时的,不能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
   五、申请资料必须齐全。
依照《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附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请继续抵扣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才能允许继续抵扣: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对所发生的客观原因涉及不到第三方的应说明的情况有: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对所发生的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即: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应写明故障发生的起止时间。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5.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附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除核对交易是否真实发生、资料是否齐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稽核比对结果是否相符外,还要将《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与认证比对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对,因此,纳税人在报送申请继续抵扣相关资料时应将已申报的、认证比对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加盖公章随之报主管税务机关,以便审查与核对。
   总之,目前超期可申请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申请的前提是已在申报抵扣期内认证、比对并且相符。因此,纳税人必须对取得的抵扣凭证在取得的月份进行认证、比对,相符的在次月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不符或者不能认证、比对的应立即退回换票,一旦发生未按期抵扣,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如实说明超期未抵扣原因,提供相关资料,争取早日抵扣,以挽回或者减轻因此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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