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重点掌握:销售额确定
(一)销售额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销售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
(3)消费税税金(价内税)。
【重点——价外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如: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收入视为含税,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价税分离。
2.销售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为价外税)。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4)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6种情况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三种折扣:
(1)折扣销售(会计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折扣额不得扣除)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销售折扣(会计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解析】融资目的,销售额全额计税。
(3)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扣除。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特殊】金银首饰以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计税。
3.还本销售: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如果是双方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业务只有销项税额。
5.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1)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6.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1)一般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2)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两种情况使用:
1.视同销售中无价款结算的
2.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无销售额、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销售额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解析1】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
【解析2】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入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A+B)/(1-C)
(四)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1.价税合计金额
2.最终消费环节价格(如:商业零售价、生活服务价等)
3.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适用于考试中)
4.价外收入视为含税收入
5.逾期包装物押金
换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提示】增值税税率包括17%、11%、6%
(五)“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销售额:26项(注意差额征收,多复习)
“营改增”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教材此处涉及:金融服务、交通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现代服务(客运场站)、生活服务(旅游)、跨县(市)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不动产销售。
1.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新增: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新增: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1)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服务费);(2)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3)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按各自服务费缴纳增值税。
3.经纪代理服务——差额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
(1)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
了解:买入价可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买入价确定。
(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计税。
(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差额计税。
(3)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租赁: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航空运输服务: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差额计税。
7.客运场站服务: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差额计税。
8.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计税。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计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计税。
(1)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3个条件(P138),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11.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境外签收单据、完税凭证、财政票据、其他。(注意多选题)
12-18项:涉及跨县(市)提供建筑、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第十节重复关(P181-190),在第十节讲解
如:转让非自建不动产,扣除不动产原值后差额计税。
1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
20.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21.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2.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23.劳务派遣服务税收政策。
(1)一般纳税人提供:一般计税方法(6%);也可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简易计税方法(3%);也可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4.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5%计算缴纳增值税。(前提: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25.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收入税收政策。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6%),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也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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