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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
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207人看过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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