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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