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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1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但因特殊原因形成(包括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等)的资产损失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3)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4)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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