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一)货物性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谁开票谁为纳税人)
1.交割时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纳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2.交割时由供货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再销售,照章征收增值税)
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其拍卖收入、变价收入、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电力系统的有关收费
1.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2.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并按照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增值税规定(七)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的增值税规定
(预付卡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消费时缴纳;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只能开具普票,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1、充值资金、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用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销售方硬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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