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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018】税法(一)笔记

只有全身心地付出过,才会了无遗憾;只有倾尽所能投入过,才对得起生命的尊严。

13615人看过 7年前

全部评论(154)

6年前

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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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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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类

1)粮食:

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17%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17%

2)蔬菜:各种蔬菜罐头,17%

3)茶叶:精制茶、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17%

4)园艺植物:水果罐头、果脯、蜜饯,17%

5)药用植物:中成药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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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物类

1)水产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17%

2)畜牧产品:

   A.鲜奶、灭菌乳,13%

   B.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油)、调制乳,17%

   C.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的罐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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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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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来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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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暖气、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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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冷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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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煤气(含液化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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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石油液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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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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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沼气: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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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居民用煤炭制品: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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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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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饲料: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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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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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农药: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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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农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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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农机

1.复式播种机、卷帘机、农用运输机、农用挖掘机、养鸡养猪设备、小农具等,13%

2.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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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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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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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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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甲醚

7年前

增值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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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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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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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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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

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地确定的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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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原因有:

1)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

2)存在一些难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以及对一些值得“褒奖”的项目给予减免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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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类型——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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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型增值税(我国1994.1.1-2008.12.31

1)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2)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增税,而且越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

3)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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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入型增值税

1)对外购固定资产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2)完全避免重复征税

3)给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了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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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费型增值税(我国2009.1.1起执行)

1)允许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2)减少财政收入

3)最宜规范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便于操作与管理,体现增值税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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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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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的性质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

2)税负具有转嫁性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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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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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特点及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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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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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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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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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11979年引进增值税,并在部分城市试行。

2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自198311在全国试行。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全面工商税制改革,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并于当年10月试行。

41993年税制改革,增值税成为改革的重点。国务院于19931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11全面推行。(生产型增值税)

52009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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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改增改革试点

12012.1.1 上海,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

22016.5.1 全国范围内全面营改增

7年前

税收实体法要素四: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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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

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减免税权限: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减税、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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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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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基式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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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起征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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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免征额: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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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

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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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目扣除:以余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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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跨期结转:如五年亏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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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率式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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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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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额式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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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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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免税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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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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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由各税种的基本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都成为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必须在基本法规中明确列举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的范围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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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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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困难减免,是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

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一次性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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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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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税、免税。

通常是由国务院或作为国家主管业务部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作出规定。

可分为无限期的和有限期的,大多数特定减免都是有限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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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附加与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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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减税、免税相对应,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是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税收附加:如教育附加

税收加成:如个人所得税中对劳务报酬实行加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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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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