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标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 (一)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五)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依法征税。 【注】适用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财税[2014]84号,包括其他税种优惠)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5)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P68)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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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依法征税。
【注】适用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财税[2014]84号,包括其他税种优惠)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5)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P68)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8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