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具体内容 |
必经复议(复议前置) |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
选择复议 |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 |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
(五)行政处罚行为: | |
1.罚款; | |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 |
3.停止出口退税权。 | |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 |
1.颁发税务登记证; | |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3.行政赔偿; | |
4.行政奖励; | |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
(七)资格认定行为。 | |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 |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 |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 |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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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