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销售折扣:是为了快速回款而给予的折扣,这实际是现金折扣,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比如商家货物10000元,规定10天以内付款打8折,即提供现金折扣20%,付款8000元即可;30天以内付款9折,提供现金折扣10%,即付款9000即可;30天以上付款没有现金折扣,即付款10000元。
3.销售折让:是因为品种质量问题给予的价格折扣,如果购买方在税务机关开具了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据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可以冲减收入及销项税金,购货方冲减购货金额及进项税金。
比如:原购进货物10000万元,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未达到要求水平,与商家联系退货,后与商家达成协议不退货,将货款减少到9000元,即提供折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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