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管理总则(2021年修订版)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管理总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BBS命名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会计论坛,此管理总则是在原《正保远程教育论坛学员守则》基础上新修订。
为享有论坛各项正当权益,论坛服务使用人(以下称“学员”)应当同意本规定的全部条款并按照相关提示注册成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正式学员,享有论坛权益,承担论坛义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个人资料、帖子规范要求第四章 奖惩规范第五章 处罚细则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建立正常的论坛讨论机制,规范论坛管理,保护广大学员的正当权益,真正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学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讨论、交流、休闲等环境,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论坛内的言论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下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禁止一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和信息。第3条 非法访问本论坛后台数据系统是不受欢迎的行为,禁止一切未经许可而非法进入本论坛数据系统或攻击本论坛数据程序的行为。学员需对自己在论坛内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会计学员若在本论坛散布或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系统的记录将会作为会计学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证据。第4条 破坏论坛形象、损害论坛及其他会计学员正当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制裁。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5条 进入论坛的学员,享有接受论坛的服务和帮助及参加论坛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享有要求帮助、监督管理、检举投诉、建议改进的权利。所有学员在本论坛的正当权益受本制度保护。第6条 学员与学员之间、学员与管理团队之间具有平等的地位,应该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第7条 学员有权对论坛内的违规内容进行监督、批评和投诉举报,经管理人员查实后给予受理;举报内容不实的,管理人员将不予受理,对于恶意诬告者,从重处罚。
第8条未注册学员享受与普通学员平等的待遇,管理者及已注册学员应积极帮助未注册学员,并鼓励其注册成为本论坛学员。
第三章 个人资料、帖子规范要求
第9条 论坛昵称是每个学员的重要标识,是个人追求、经历、观念的具体表现。论坛禁止任何使用党和**********或其他著名人物姓名、有损国家和**********及其他著名人物形象、不文明不健康的昵称,本论坛将保留取消其用户资格的权利,请广大学员务必重视自己的昵称,维护好自己在论坛的个人形象。第10条 图片、肖像(头像)严禁带有色情、淫秽等性质。第11条 禁止在论坛谈论违反有关国际、国家法律法规的话题,禁止一切不文明不健康的语言和文字(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淫秽的等言论和信息);讨论娱乐中在不产生误会的前提下,允许学员使用地方方言。
第12条 论坛发帖、回帖需遵守以下规定。(一)发帖。1. 严禁发表对学员进行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的言论。2. 严禁发表网赚、赌博(如各类非法彩票、六合彩、跑马等),以及黑客软件类主题和回复。3. 严禁发表色情(包括同性恋内容)、淫秽类主题和回复,不得发布带有性描写或者一切与色情擦边的内容。4. 严禁发表禁帖、灌水帖和广告帖。(界定标准附后)5. 严禁泄露、传播论坛禁止泄露、传播的软件、作品、学员私人资料、学员私人照片、内部(官方群或管理专区)讨论、内部(官方群或管理专区)公告等。
6. 不得刷屏(同一天或短时间内恶意连续发帖或回复达到数十帖,甚至数页)。7. 不支持顶老帖(超过最后回复30天的新回复),因为会妨碍别人的正常交流。
8. 不得使用 “SB”等侮辱性词眼,不得随意公布未经官方认证的QQ群。
9. 不支持强调个人主观意见并强加于他人,不希望出现严重误导他人的帖。(二)回帖。1. 内容过于粗俗的回复帖无意义的回复帖。2. 灌水式回复,同一内容复制回复多个主题帖。
3. 不完整回应、发表空白、同一内容复制多次在同一回帖内。4. 恶意顶帖,在无合理理由的前提下,顶出无人响应的老帖。5. 在回复里以文字或图片方式伪造管理员操作记录的。第四章 奖惩规范第13条 论坛鼓励广大学员为加快论坛发展建设、规范管理、改进服务、活跃气氛、营造环境而出力出策,论坛将根据学员对本论坛的贡献情况给予适度奖励。第14条 凡对论坛的发展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显著提高学员队伍的,本论坛将给予提高威望或级别的奖励,直达相关申请流程,可升级为论坛某一版块版主。
第15条 对为论坛规范管理、改进服务提出具体方案、意见、方法,付之于实施并取得成效的,本论坛通过申请后也将给予一定金币奖励。第五章 处罚细则第16条 对以下行为,将给予隐藏、删帖、警告、禁止ID等不同程度提醒及处罚:1. 使用不恰当或有争议的昵称、头图;2. 散布谣言或有争议的言论;3. 在论坛内吵架、辱骂他人且不听劝阻的;4. 在论坛内发表大量内容语言重复的行为;5. 随意发布外部链接及QQ、QQ群等其他外部联系方式;6. 诱导学员退出论坛或宣传其他论坛;7. 辱骂管理员或妨碍正常管理工作的;8. 借故管理员失误在论坛扰乱秩序经劝阻不听的;9. 在论坛内故意反复宣传外部站点的;10. 利用论坛进行非法活动或帮派活动的;11. 有意不规范使用学员权限导致论坛秩序混乱的;12. 经多次处理后仍进行违反论坛制度规定的活动的;13. 无理取闹经劝阻不听的;14. 由于个人言论和行为给本论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章 附则
第17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并有权根据论坛发展的实际需要作进一步的修订。
第18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正保会计网校社区版务组
请稍等,正在加载
已显示全部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