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5】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卷烟消费税纳税环节:
生产(进口、加工) | 批发 | 零售 |
消费税(复合) | 消费税(复合) | × |
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 | 规定 |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依据 |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销售量征收消费税——复合计税 |
税额计算 |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销售数量×250元/箱 |
纳税地点 |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
二、新增:超豪华小轿车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
消费税纳税环节:
生产(进口) | 批发 | 零售 |
消费税(从价) | × | 消费税(从价,2016.12.1起) |
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 | 规定 |
征税范围 | 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
纳税人 | 将超豪华小轿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
税率 | 零售环节税率10% |
应纳税额 | 1.经销商销售给消费者: |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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