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税依据
【知识点1】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三种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1.从价定率计税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2.从量定额计税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一、销售额
1.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包装物交消费税。
(2)只是收取押金(酒类产品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注意】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总结: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押金种类 | 收取时,未逾期 | 逾期时 |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
二、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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