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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三节计税依据  【知识点1】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第三节 计税依据


  【知识点1】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销售额
  1.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
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包装物交消费税。
  (2)只是收取押金(酒类产品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注意】
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
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总结: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二、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
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算方法(命题频率极高)
  适用范围:复合计税只适用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717人看过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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