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减值损失的计量上:
IFRS规定基于可收回金额(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的较高者)。
US GAAP规定基于公允价值。
2. 在资产剩余价值的计量上:
IFRS规定在假定资产已经使用完毕﹐且符合其使用年限结束时的预期状况的情况下﹐以资产目前的净销售价格计量。
US GAAP规定通常是资产未来处置时预期收入的折现值。
3. 在商誉减值测试的层次上:
IFRS规定现金产出单元或一组现金产出单元。其代表了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目的而对商誉做出监察的至低组织层次﹐其不能大于一个业务或地区分部;
US GAAP规定报告单位——业务分部或组织内的更低一个层次。
在商誉减值的计算上:
IFRS规定一步法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和使用价值的较高者)和其账面价值;
US GAAP规定两步法:比较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和其包括商誉在内的账面价值;如果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没有减值(不需要进行第二步);比较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
在不可确定年限的无形资产的减值上:
IFRS规定商誉和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对现金产出单元进行减值测试;
US GAAP规定商誉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则作单独测试。
4. 在减值损失的转回上:
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标准﹐减值损失应转回﹐但商誉的减值损失不可转回;
US GAAP规定减值损失不可转回。
5. 在准备的计量上:
IFRS规定清算债务的至佳估计﹐通常采用预期价值法﹐并要求采用折现的方法;
US GAAP规定清算债务可能发生数的较低值﹐某些准备不需要折现。
在购买研制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后续支出上:
FRS规定如果满足开发的定义则资本化;
US GAAP规定费用化。
6. 在无形资产的重估上:
IFRS规定只有当无形资产有活跃的市场进行交易﹐才可以进行重估;
US GAAP规定通常不可以重估。
7. 在对非上市权益工具的投资上:
IFRS规定如果可以可靠地计量﹐则按公允价值计量﹐否则按成本计量;
US GAAP规定按成本计量。
在金融工具重新划入或划出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上:
IFRS规定不可以;
US GAAP规定如果将有关资产转入为获取短期盈利的投资组合中﹐该金融工具应从可供出售的类别划入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但是不可以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入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8. 在应付和应收不同方的金额的抵消上:
IFRS规定如果存在法律上的抵消合约﹐可以抵消;
US GAAP规定不可以抵消。
9. 在减值损失的后续转回上:
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金融工具(HTM)和可供出售(AFS)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需要转回;
US GAAP规定对HTM和AFS﹐禁止转回减值损失。
10.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基础上:
IFRS规定可采用成本-折旧-减值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US GAAP规定通常要求采用历史成本法﹐同时提取折旧和减值。
11. 在农业产品、牲畜、果品和林产品的计量基础上:
IFRS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计入损益;
US GAAP规定通常采用历史成本﹐然而﹐已收割的及待售的农产品和牲畜会按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核算。
12. 在保险合同中的嵌入衍生工具上:
IFRS规定当嵌入衍生工具的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没有紧密关系及其价值与保险合同的价值有相互关系时则不需要单独列示﹐并作为衍生工具核算;
US GAAP规定这样的衍生工具必须单独予以核算。
在至初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时的计量上:
IFRS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保留在权益中;
US GAAP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从权益中重新分配到持有待售资产的价值中。
13. 在终止经营的定义上:
IFRS规定业务或地区报告分部或其主要组成部分;
US GAAP规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报告单位、子公司、或一组资产(比在B的定义较少限制)。
在终止经营的列报上:
IFRS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
US GAAP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前和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
正保会计网校为U.S.CPA考生提供专业的教学、考务服务,更多USCPA考试信息请点击这里咨询
了解详情30000元/4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