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与国际会计准则(IFRS)之间存在的主要差异(一)
1.在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上, IFRS规定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US GAAP规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
2.在存货减值的转回上,IFRS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需予以转回。US GAAP规定不可以转回。
3.在现金流量表中收取和支付利息的分类上,IFRS规定可包括在来自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US GAAP规定必须归类为经营活动。
4.在工比例无法确定的建造合同上,IFRS规定成本收回法。US GAAP规定合同完工法。
5.在报告分部的基础上,IFRS规定根据业务和地区划分。US GAAP规定根据公司内部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的信息组成进行划分﹐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根据业务和地区划分。
6.在广场、厂房及设备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可以使用重估价或历史成本。如果是按重估价计量﹐会根据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之后的累计折旧和减值损失列示。US GAAP规定通常要求使用历史成本。
7.在辞退福利上,IFRS规定没有区分开“特别”和其他辞退福利﹐在雇主表明承诺会支付时确认辞退福利。US GAAP规定当雇员接受了雇主提供的条件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确认“特别”(一次性)辞退福利;当雇员很可能有权享有﹐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确认合约性辞退福利。
8.在确认与既定福利相关的过去服务的成本上,IFRS规定立即确认。US GAAP规定在剩余服务年限或生命期间摊销。
9.在设定受益计划中﹐至小应确认的负债金额上,IFRS规定没有至小的要求。US GAAP规定应确认的负债金额至小为未注资的累积福利义务。
10.在养老金资产确认上的限制上,IFRS规定确认的养老金资产不能超过未确认的过去服务成本、精算损失以及从该计划返还资金或减少对计划的未来提存金供款而得到的经济利益的现值之总净额。US GAAP规定对确认的金额没有这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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