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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03-17
普通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切实做好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特设立“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基金”(以下简称“行业人才基金”)。为加强行业人才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行业人才基金的宗旨一方面支持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另一方面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整体提升行业人才的素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推动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三条 行业人才基金来源:

  (一)根据每年实际支出情况,在不超过协会上年度团体会费收入5%比例范围内计提行业人才基金;

  (二)捐赠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行业人才基金主要用途:

  (一)研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与战略的支出;

  (二)培养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具有高理论素养、经验丰富与战略思维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学者型专业人才以及业务型执业人才的支出;

  (三)协会组织或推荐参加的高层次培训、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等支出;

  (四)奖励社会专业人才加入行业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支出;

  (五)奖励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优异成绩的社会人才的支出;

  (六)对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注协评为资深会员的注册会计师给予奖励支出;

  (七)对全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的奖励支出;

  (八)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省注协直接组织的高层次培训,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复合型管理人才、学者型专业人才、业务型执业人才等培养所发生的费用由行业人才基金全额承担。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经省注协推荐参加中注协、国家会计学院以及其他类型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活动,考试、考核合格的,行业人才基金将给予定额补助。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执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专职在本省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满3年;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行业人才基金: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执业中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执业质量或职业道德等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的;

  (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首次加入且同时符合第七条,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可以申请人才奖励基金8000元。

  第十条 同时符合第七条和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才可以申请行业人才基金奖励: 

  (一)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并在连续两个年度内获得全科合格者,奖励3000元;在连续三个年度内获得全科合格者,奖励1500元;

  (二)参加财政部(中注协)组织的行业专业技能竞赛,按取得名次,分别给予个人奖励1000元至3000元,团体奖励10000元;

  (三)通过考试被中注协选拔为行业领军人才的,奖励3000元,对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按每批次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考试被省注协选拔为行业领军人才的,奖励2000元,对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按每批次给予5000元奖励;

  (四)考取英国特许会计师(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澳洲会计师(CPA Australia)、香港会计师(QP)等境外执业资格的,每取得一个执业资格奖励3000元;

  (五)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为资深会员的,给予奖励3000元,被省注协评为资深会员的,给予奖励1500元;

  (六)在中文核心期刊(经济类)上发表文章的,给予奖励1000元;

  (七)受省注协委托,在注册会计师课题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奖励3000至5000元;

  (八)经省注协认可的其他可以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业人才基金由申请人自愿申请,每年审批一次,具体时间由省注协秘书处确定。

  第十二条 行业人才基金申请人应填写《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人才基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注协。

  第十三条 省注协秘书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经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获得奖励或津贴人员名单,无异议后由秘书处直接向被批准的申请人发放奖励。

  第十五条 单独设立行业人才基金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行业人才基金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并遵循收支合规、公开透明和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十七条 行业人才基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定期将行业人才基金的募集和资助发放情况向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做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行业人才基金定期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所实际的相关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7月1日之后取得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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