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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出售给丁,丙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丙行使撤销权应遵循的规则有( )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2-15

【综合分析题】

2017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座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年4月8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7年6月9日,甲将继承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2017年7月20日,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丁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2017年8月22日,丁又将该房屋加价转手卖给戊,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戊不知丁胁迫丙)。戊请求乙腾退房屋遭拒,由此引发纠纷。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出售给丁,丙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丙行使撤销权应遵循的规则有( )。

A.自丁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B.自丁的胁迫行为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C.自丁的胁迫行为开始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D.自丁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E.自2017年7月20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E
【解析】

所有权转让,属于物权的相对消灭,不是绝对消灭;选项A错误。6月15日,甲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丙,丙基于合同行为属于所有权,这是继受取得,选项B正确。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甲在2月3日就取得所有权,而不是6月9日才取得所有权;选项C错误。7月20日,丁通过过户登记而取得所有权,选项D正确。戊享有所有权,可以要求乙返还房屋,选项E正确。【点评】本题考核“继受取得”,该题目所涉及知识点在下列正保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辅导中均有体现: ①赵俊峰老师基础学习班第六章第04讲; ②赵俊峰老师主编的“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128页多选题第9题; ③李素贞老师主编的“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经典题解•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107页多选题第4题; ④正保会计网校主编的“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全真模拟试卷•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29页多选题第14题。 ⑤题库开通的模拟试题(三)单选题第1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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