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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实务新政策考点收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10-11

每年税务师考试,一些新政策都会作为考点被收录,为了让各位考生减少丢分情况,正保会计网校特整理2018年涉税服务实务新政策考点收录情况,纯干货内容建议收藏或分享。

涉税服务实务

 

第一章:导论

(一)税务师行业未来发展原则由“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变更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并重新表述。【详见教材P9】

税务师行业发展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服务税收工作大局、公平竞争、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的原则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系统全面地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中国共产党的“新目标”“新使命”,面临的“新矛盾”等一系列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税务师行业必须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于行业发展的全过程,落实到行业发展的各个环节。

(二)新增税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登记手续、执业规范、违规处罚措施等描述。

【详见教材P11-P14】

税务师事务所知识点全部改写,考试出题的概率极高,需要熟读教材。

(三)对于税务师可以从事的涉税服务重新表述。【详见教材P14】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服务人员可以从事的涉税服务如下:

(1)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2)—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3)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4)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5)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6)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8)其他涉税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一)行贿行为及处罚一段中,新增“并处罚金”以及“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表述。【详见教材P40】

行贿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章:税务登记代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详见教材P69-P70】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2)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自2018年2月1日起,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3)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第五章:发票领用与审核代理

2018年整体进行了重新编排,变化较大。随着近几年税收征管中越来越重视发票问题,本章的重要性有所提高

建议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和开具的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规定;

(3)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规定——哪些发票由国税局代开?哪些发票由地税局代开?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哪些税收以及税款的计算;

(4)专业发票的范围;

(5)发票作废、红字发票的规定;

(6)发票备注栏的有关规定;

(7)外出经营发票领购的规定;

(8)发票的开具要求;

(9)逾期认证、发票丢失的处理、取得走逃(失联)扣税凭证的处理等。

本章作为较重要章节,有可能结合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以简答题的形式考核。因此我们在掌握本章知识点的情况下还要对增值税,尤其是一般纳税人抵扣的相关规定进行熟练掌握。

第六章: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

个体工商户会计科目301由业主投资变为实收资本,504营业费用改为期间费用。

【详见教材P103】

第七章:企业涉税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详见教材P120】

增加附注“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税率发生变化。

(二)调整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表述。【详见教材P12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此外,小规模纳税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其应纳税额。

第九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一)增加了通行费电子发票的认证相关规定。【详见教材P188】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行费电子发票认证,应在纳税申报前完成。

(二)调整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和最新税率政策。【详见教材P190】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调整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详见教材P190-P191】

①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认证相符后,非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就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③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由于除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逾期未认证或申请比对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增加“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详见教材P196】

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收到预收款或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增值税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向主營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增值税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连同其他预缴税款资料向国税机关提交,履行预缴增值税义务。

(五)新增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填报。【详见教材P201-P202】

农产品进项税额应根据不同的抵扣凭证,分别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的相应栏。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的第1~3栏,认证或确认后填报于相应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若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的第5栏“其中:进口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若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向农产品生产者购进或收购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销售或收购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或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按照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的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应该注意的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虽然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不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的第1~3栏;若领用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2%的进项税额,应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的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此外,应该特别注意的是,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由此,在未能分别核算情况下,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应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的第1~3栏(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新增混合销售的增值税处理。【详见教材P213】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七)新增金融商品转让限售股的规定。【详见教材P219】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纳税人2016年1~4月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农产品扣税凭证的审核。【详见教材P222】

购进农产品除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农产品生产者购进农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另外,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即再加计扣除2%。农产品扣税凭证应重点审核扣税凭证是否有效和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准确(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适用审核。【详见教材P223】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人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一)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由2.5%提高至8%。【详见教材P280】

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编者注: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_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具体政策见相关文件。

(二)增加加速折旧由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的规定。【详见教材P285-P286】

编者注: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见相关文件。

(三)保险公司准备金年限更新。【详见教材P291】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四)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扣除规定。【详见教材P292】

编者注: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具体政策见相关文件。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五)增加公益性捐赠结转扣除的规定。【详见教材P296-P297】

根据税法规定,超过限额的部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足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应据实扣除。

(六)增加小微企业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详见教材P298】

编者注: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见相关文件。

(七)增加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增加房企亏损确认和抵补的规定。【详见教材P300】

编者注: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具体政策见相关文件。

此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特别注意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关亏损确认和抵补,一是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二是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1)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2)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八)增加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扣除规定。【详见教材P330-P331】

①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税法规定执行。要特别注意个人自行退保时,是否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是否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是否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税法规定执行。要特别关注个人自行退保时,是否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③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税法规定执行。

④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第十一章:新增印花税减半和免征的相关规定。【详见教材P337】

编者注: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具体政策见相关文件。

第十一章: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详见教材P361-P365】

环境保护税整节内容是新增内容,是考试必考点,重点掌握税收优惠、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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