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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担保物权(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11-13

96%的状元并不赞成“题海战术”,但99%的状元都会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错题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点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单选题

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故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下列不属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的是( )。

A. 成立上的从属性

B. 转让上的从属性

C. 消灭上的从属性

D. 效力上的从属性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2)转让上的从属性。(3)消灭上的从属性。

点评:本题属于概念型题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重点掌握担保物权的三个从属性,即成立上的从属性、转让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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