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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概念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2

我们给了生活多少耕耘,生活就会赏赐我们多少果实。我们给了生活多少懒惰,生活就会回敬我们多少苦涩!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也是一样!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胜诉权”消灭,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注意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3】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注意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新的证据”)除外。
  【注意5】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6】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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