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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的订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1-31

梦想是什么,追求的时候不知道是什么,只知道是信念。实现了那种喜悦才明白梦想是什么。请让正保会计网校陪您,度过这段漫长备考之路。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为您精心准备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定义
特征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定标准】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
要约 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承诺与新要约

 
定义
特征
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价格、产品规格、履行期限、方式等作出变更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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