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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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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重要结论:
  (一)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在清算的时候是按顺序清偿,而不是按比例清偿。
  (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按顺序清偿
  2.5年、持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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