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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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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知识点

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如何理解“到达”?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等)即为送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
  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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