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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06.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3

留置权

  1、概念: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占无人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

  3、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债务履行期间;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宜保管的动产除外;

  逾期:折价变卖、拍卖,优先受偿;

  (3)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4、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

  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丙被债权人接受;

  实现了留置权。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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