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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26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合伙人

1.人数:2人以上。

2.身份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二)书面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法定一致同意)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注意】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不包括“经营期限”。

(三)出资方式

1.以货币和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2.“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四)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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