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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预习知识点:管辖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11-21
普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2018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网校依据2017年审计师教材,整理的中级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

审计权限的分工。

注意其中几项规定:(中级掌握)

1.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3.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不受已划定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

4.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5.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

6.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审计法》概述

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2月28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决定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的特点:

1.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2.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3.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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