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房地产科目有关“比较法的适用对象”这一考点,总结如下:
比较法的适用对象
比较法适用于评估住宅、写字楼、商铺、标准厂房、房地产开发用地等数量较多、经常发生交易且具有一定可比性的项目;不适合特殊厂房、机场、学校、纪念馆、古建筑、寺庙等较少发生交易的项目,以及在建工程之类可比性很差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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