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们,您们好!
我想咨询关于将国有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形成的国有资本金由上级单位持有涉及的税务问题。
问题:上级单位同意A公司将其名下的一宗国有划拨土地评估价为10000万元形成的权益400万元,作为对A公司的出资,增加A公司的实收资本。(注明:国有划拨土地权属方是A公司的,因土地资本化,现做为上级单位对A公司的出资)。
A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0
贷:实收资本 400
资本公积 600 每月进行摊销
以上土地资本化后,我司缴纳了印花税、契税,请问形成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