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通】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股纳税人,2019年6月1日,自行建造厂房一幢,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5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65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00元;应付工程人员工资100000元,尚未支付。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费50000元,增值税税额4500元。2020年12月31日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问:●(1)该厂房的初始入账价值应为多少?(2)写出以上业务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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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01/22 19:51
1)根据2019年6月1日自行建造厂房一幢,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5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65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00元,应付工程人员工资100000元以及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费50000元,增值税税额4500元,因此,该厂房的初始入账价值应为654500元(= 500000+400000+100000+4500-65000)。
2)会计分录如下:
(1) 厂房构筑建造支出:厂房构筑 500000 借
厂房构筑 500000 贷
(2) 原材料支出:原材料 400000 借
厂房构筑 400000 贷
(3) 应付工资支出:应付工资 100000 借
厂房构筑 100000 贷
(4) 安装费支出:银行存款 50000 借
厂房构筑 50000 贷
(5) 增值税应付:应交税费 65000 借
厂房构筑 65000 贷
(6) 实际入账:应付票据 654500 借
厂房构筑 654500 贷
拓展知识:企业实施自建工程施工活动,其初始入账价值等于购置的材料、工料以及为施工活动准备的准备性支出,扣除应付的税金的费用之和。
2023 01/2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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