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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2000件,商品当日发出,单位成本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按每件100元对外出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 2020年6月份,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1000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13000元。2020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和代销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6%),以及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货款,甲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做出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84785027 | 提问时间:2023 01/13 16:21
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甲公司: 货款:发出去2000件,每件100元,总计20000元,扣除10%的手续费后,应收货款为18000元 纳税:应纳税款为20000元*6%=1200元,净应纳税款为1200元-1200元*10%(代销手续费税款)=1080元 乙公司: 货款:从甲公司代销的1000件,每件100元,总额10000元,加上10%的手续费11000元 纳税:应纳税款为10000元*13%=1300元,净应纳税款为1300元-1300元*6%(代销手续费税款)=1218元 拓展知识:一般纳税人乙公司应当结算乙公司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增值税,但是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提出结算增值税,由甲公司代乙公司缴纳增值税,而乙公司对甲公司支付手续费等款项,可以抵扣为代缴增值税,从而可以有效减少费用的支出。
2023 01/13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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