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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胜有限公司201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公司分别在甲、乙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已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9年,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两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60万元,该企业两国分支机构分别依据甲、乙两国的税法计算并缴纳甲国所得税22万元(其中包括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2万元)和乙国所得税21万元(其中包括从乙国税务局得到返还的境外所得税3万元)。要求: (1)回答公司在甲国实际纳入抵免范围的境外企业所得税。 (2)回答公司在乙国实际纳入抵免范围的境外企业所得税。 (3)回答“分国不分项”方式可抵免境外所得税。 (4)回答“不分国不分项”方式可抵免境外所得税。 (5)企业应该选择哪种抵免方式,对企业较为有利。
84784987 | 提问时间:2022 05/18 17:12
dizzy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
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方式,计算其可抵免境外企业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具体计算如下: 1.企业依据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400+100+60)×25%=140(万元) 2.“分国不分项”方式可抵免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 甲国扣除限额=140×100÷(400+100+60)=25(万元) 乙国扣除限额=140×60÷(400+100+60)=15(万元) 该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22-2,应扣除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2万元),小于扣除限额25万元,可全额扣除。该公司在乙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8万元(21-3,从乙国税务局得到返还的境外所得税3万元应扣除),大于扣除限额15万元,只能扣除15万元,超过部分“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分国不分项方式可抵免境外所得税=20+15-35万元 该公司在国内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40-20-15=105(万元) 3.“不分国不分项”方式可抵免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 该公司全部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100+60)×25%=40(万元) 该公司分支机构在甲国、乙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38万元,小于“不分国不分项”方式计 算的境外可抵免扣除限额40万元,可全额抵免。
2022 05/1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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