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计价。2020年6月发 生如下经济业务:
(1)6月5日,从本地中海公司购入A材料10000千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买 价1.5元/千克,增值税税率13%,材料款15000元,增值税税额1950元。所有款项均以 银行存款支付,A材料已验收入库。
(2)6月6日,从外地玉林公司购入B材料2000千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买 价10元/千克,增值税税率13%,材料款20000元,增值税税额2600元。所有款项均以银行汇票支付,B材料尚未运到。
(3)6月9日,本月6日购入的B材料运到并验收入库。
(4)6月10日,从本地明达公司购入 A 材料5000千克,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买价1.5元/千克,增值税税率13%,材料款7500元,增值税税额975元,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5)6月15日,从外地亨达公司购入C材料100吨,当日 C材料运到并验收入库。至月底发票等单据未到,估计该批材料总价3000元。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5/05 17:41
你好请把题目要求完整发一下
2022 05/05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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