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税收征收管理法》是2001年颁布的,六章94条,修订草案为十一章139条。
最大的变化是完善了纳税人权益保护条款,如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捷、效率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设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性义务,侵害其合法权益。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2015-01-06 08: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原《税收征收管理法》是2001年颁布的,六章94条,修订草案为十一章139条。
最大的变化是完善了纳税人权益保护条款,如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捷、效率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设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性义务,侵害其合法权益。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