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但是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行定义。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列举了五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安排类型:(一)滥用税收优惠;(二)滥用税收协定;(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四)利用避税港避税;(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但仍缺少具体衡量标准。
2014-12-17 11:07 来源:史玉峰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但是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行定义。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列举了五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安排类型:(一)滥用税收优惠;(二)滥用税收协定;(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四)利用避税港避税;(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但仍缺少具体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