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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消防器材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14-12-03 11:59  来源:厦门国税

问:我公司是生产加工企业,购买消防器材开增值税发票能抵扣吗?

答: 根据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施类消防设备,例如消防门、消防管道之类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是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一般消防器材(灭火器等),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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