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