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实施中等风险应对时发现,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乙贸易公司无偿租入一栋房屋作为售楼处使用,甲乙双方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存在关联关系。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房产非本公司所有,无需缴纳房产税,乙贸易公司认为自己未取得租金收入,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为零,因此,双方均未缴纳该售楼处房产税。经进一步查阅房屋租赁合同和双方会计账簿,税务机关发现,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租入后对售楼处进行了装修,发生了装修费用220万。那么,该售楼处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由谁承担?计税方式为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如果为从价计征,装修费用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呢?
税法分析:
1、纳税义务人及计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