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于2014年10月以前签订了融资出口货物合同,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五条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2015-01-19 13:42 来源:浙江国税
问:我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于2014年10月以前签订了融资出口货物合同,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五条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