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委托B公司承运货物,因资金周转难,以库存柴油抵B公司运费29.2万余元,但未就该业务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税务机关据此向A公司追缴增值税4.9万余元。税官提醒:实物抵债很常见,财会处理要熟练,严格遵守看法规,谨慎处理避风险。
案情概况:
A公司主要销售粉煤灰及黄砂,公司经销的黄砂系向C公司采购,黄砂运输由B货运公司承运,运费与B公司结算。与C公司的采购合同约定,黄砂采购运费全部由A公司承担。2012年A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难,无法支付B公司运费。因此A公司以库存的柴油交付给B公司,抵消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