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辖区内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向某大股东分红,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存在少缴印花税等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总计26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调查显示,该公司往来款上挂着某大股东一笔欠款一直未还,余额高达3000万元。该公司是否假借款之名,行分红之实呢?根据这个疑点,稽查人员很快将检查重点落在个人所得税上。为此,检查人员多次到企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调查取证,向企业人员耐心解释,并对借款进行逐笔核实。最后核实,在3000万元借款中,除部分经核查确系被查企业为关联公司支付债务形成的往来款外,有将近1000万元是股东以现金形式从公司取走的,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个人借款,应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