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三部门发布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三个税种。
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