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将延至2016年

2014-11-25 08:35  来源:信息时报

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省人保局联合发布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70号),进一步明确了我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该文件下发主要是对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延续和完善,并进一步明确主要从鼓励自主创业和吸纳就业两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根据文件精神,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展开剩余部分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首页
税务网校>财税资讯>  正文

相关资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