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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与税收关系的新变化

2014-12-30 11:27  来源:中国财经报

2015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预算法,与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相比较,在财政预算与税收的关系上主要有五点变化。

一是在法律形态上第一次明确了税收是公共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位和主要源泉。新预算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是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使用于保障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支出。”这种对税收作为公共财政收入主体地位的确立,说明了税收是国家政府的公共收入,税法是公法;说明了税收在组织公共财政收入中唱主角的主导作用,说明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同时,新预算法第27条第一款还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五个方面,其中把各项税收收入排在最前列,这也说明了新预算法把税收放在公共财政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事实上,国家每年财政总收入中的税收收入比例为85%—90%以上,例如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95729.46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92%,2012年全国税收总收入110764.04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95%,2013年全国税收总收入110497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86%。可见我国不仅进入世界经济大国,而且也是世界财政税收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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