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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就《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试行)》答问

2014-12-17 14: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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