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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破产税收管理的相关建议

2014-12-18 10:45  来源:宿迁日报

当前,在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环节后,税务部门缺乏专项申请税款债权方面明确的程序和规范,导致企业税收债权无法得以全面实现。因此,必须加强对破产企业清算企业税收债权管理。

目前破产企业税收债权存在问题及原因

《破产法》排斥了税收债权申报的优先性。新《破产法》第48条规定,除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外,债权申报是其他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重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对于即使尚未解除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债权而言,优先性将丧失。《破产法》中管理人的职责中不包含对企业破产申请前税收的清算,隐形的税收债权,即使组织检查,只能做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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