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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基本业务规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11-02
普通

为帮助大家更高效的备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期货法律法规》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

知识点:基本业务规则

1.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2.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3.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4.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

5.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6.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7.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用于充抵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8.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9.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10.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11.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12.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13.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14.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15.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16.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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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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