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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税实现了国家企业的双赢

来源: 崔荣春 2009-08-10
普通

  利改税是建国以来我国税制建设中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改革开放以后,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大措施,对于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都起到重要作用。为回顾这段改革历史,日前,记者采访了原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王平武。

  利改税的背景

  利改税,就是把国营企业利润全部上交国家,改为国家按照规定的税率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利改税的同时,对整个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使税制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财政上实行统收统支体制,企业利润统统上交国家,利润多了多交,利润少了少交,亏损了国家弥补。这种办法严重束缚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产生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现象。改革开放后,要搞活经济,进行企业改革,首先要解决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问题,打破“大锅饭”,这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的、核心的环节。这一改革既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要留给企业一定的自主财力,让企业发展有后劲。

  为实现这个目标,经过长时期的调查研究和试点,提出来搞利改税,把改革统一引导到利改税的路子上去。通过国营企业上缴所得税,把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企业逐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真正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此基础上,把职工利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结合起来,打破平均主义,使先进的得到鼓励,落后的受到鞭策,实现多劳多得。

  在利改税过程当中,为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除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外,还要有其他税种配合,要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回顾我国税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来,之前,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简并,特别是文化大革覆盖那次简并,把我国的税制改得过于简单化了,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除征收工商税外,还征收一种集体企业所得税,还有几种地方小税,作用微乎其微,税收调节生产、调节分配的经济杠杆作用都很难发挥。

  改革开放后,经济成分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经济活动多种多样,单一税制已不能适应,需要进行全面改革。这也是利改税的重要内容,改革之后,税收才能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

  利改税的内容和步骤

  利改税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利改税,从1983年6月1日开始实施,当年1月1日开始对国营企业普遍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剩余45%的税后利润采用不同方式再上交国家一部分,有的叫递增包干,有的按固定比例上交,有的征收调节税,因实因地按户来定,没有作统一的规定;对小型国营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其余的留给企业,让其自负盈亏。

  第一步利改税的执行结果是基本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1983年,国家拿了61.8%,企业留了38.2%,其中生产发展基金占47.6%,集体福利基金占17.4%,职工奖励基金占35%,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这一步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税种比较单一,很难发挥经济调节作用;税后利润的分配办法多种多样,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没定性。因此需要进行第二步改革。

  第二步利改税从1984年10月开始实施。改革内容有几方面,一是完善利改税办法,对大中型国营企业仍按5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一律再征收利润调节税,一户确定一个税率,由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一家一家地核定。确定后若企业利润有增长,对于增长部分减征调节税70%。

  与此同时,根据利改税的需要,对整个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具体来说有四个方面,一是把原来的工商税一分为四,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调整并细化了税目、税率;二是开征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三是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四是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调节税。通过改革,把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收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初步形成了中国现代税制的框架,即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各税种相配合的复合税收制度。

  总体来讲,利改税是成功的,把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又扩大了企业的自主财力。一开始大家担心让利给企业会不会很大地影响财政收入,事实说明,国家财政收入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了增长,用现在的话说,改革实现了双赢。1984年,财政收入增长了21.1%,1985年增长了25.2%。同时,改变了两个吃“大锅饭”

  的状况,进一步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对推动整个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中碰到的思想阻力

  当记者问到利改税改革中有无争议时,王平武认为,利改税是史无前例的一次改革,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上有不同的认识是自然的。利改税从两个方面触动了人们的思想意识,给改革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第一,改革触及到传统的“非税论”理论,长期以来这一理论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只能上交利润,是不能征税的。利改税要把利润上交改为征税,这就动摇了这个理论根基,必然产生思想上的抵触。由于中央领导根据改革开放大局,推行利改税态度十分坚决,改革过程中,“非税论”没形成气候,但不时会流露出来。

  第二,承包的呼声很高。我国农村经济改革首先推行的是土地承包责任制,很快调动起了农民积极性,一包就灵,马上见效,农业生产发展很快。许多人就主张让“包”字进城,把承包引进城市,作为解决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办法。但是城市跟农村的情况大不一样,城市经济复杂得多,分配头绪也很多,一个“包”字确实难以解决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中央领导认识非常明确,提出要排除干扰,坚决推行利改税。记得副总理田纪云说过,利改税是城市经济改革的一把钥匙。可以看出,中央领导非常看重利改税这一改革。所以在改革过程中,承包思潮也未形成气候。

  但根深蒂固的思想意识问题总不是容易改变的,一有合适的土壤还会出现反复。在后来的利改税推行过程中,这两大思想阻力又开始露头。这可能跟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征税办法有一定关系。当时过分强调保财政盘子,对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还要征收较高的调节税,调节税又是一户一率,由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一对一地协商确定,很不规范。推行起来,久而久之,很容易走到利润承包的路上去。1987年前后,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利润承包办法一度占了上风,有的甚至把所得税也作为企业承包内容,把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又打乱了。这个问题成为后来多年来税制改革重点解决的问题。值得庆幸的是,1994年成功进行了全面税制改革,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一套新税制,进一步确定税收作为国家同企业分配的基本形式,彻底地否定了承包的做法,为规范税收和利润承包之争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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