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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素有“工业粮食”之称,是几乎所有重工业的基础与支柱,也是建筑的必需材料。一个国家如果钢铁工业不发达,经济实力必然不会强大,因此钢铁工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标志性工业部门。在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其严重后果进一步显现的大背景下,国家出台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是继2005年颁布实施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之后又一个指导钢铁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见税收政策支持汽车产业振兴),钢铁产业同样适用,在此不再重复。
我国是钢铁出口大国,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对振兴钢铁产业至关重要。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税收政策。
出口关税方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36号)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取消出口关税,降低了上述钢材出口成本。
为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提高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关税税率。比如对出口生铁、钢坯等实施25%的暂定关税税率,部分不锈钢产品的出口关税也由10%调至15%等等,对钢铁产品的出口形成很大压力。取消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关税,表明国家已开始实施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
出口退税是出口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国家为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降低了大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甚至取消了初级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在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的背景下,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也可能会进行调整。
钢铁产业发展循环经济、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前景广阔,目前废钢废铁的回收利用已有一定规模。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近期发生了较大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于钢铁企业而言,购进废旧钢铁只有取得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即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