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新机制
来源: 刘锋、刘富国、姜军成
2002-10-03
普通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过错,而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现实损害的,应当给受害人以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关系是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一种,因此,它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应当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种以其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特殊行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依法享有许多特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因而对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利害关系人要求赔偿时,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的民事理赔程序,而必须建立起一套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规律,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特色的新机制。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受理机构
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受理机构,笔者认为,应当成立注册会计师民事纠纷裁决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决委员会"),负责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处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以财政部门宏观管理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不仅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改革的成果,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具体标志 之一。因此,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财政部门主管 注册会计师的官员、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人员、注册会计师代表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代表等人员组成,使该裁决委员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广泛的代表性、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裁决委员会是常设机构,可以设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可以设在财政部门。根据我国的行政区划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裁决委员会可分为三级,即国家设有中央一级裁决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有中级裁决委员会;县(市)设有基层裁决委员会。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纠纷裁决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裁决委员会的审查、裁决不同于人民法院的民事 审判程序,它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裁决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由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居中作出裁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的处理纠纷制度。这种裁决程序有简便易行、高效省时的特点,能够满足利害关系人索赔请求的实际需要。其工作程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申请。申请是指利害关系人向当地的裁决委员会提出请求裁决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行为,主动提出该请求的利害关系人称为申请人,受申请人请求要求其赔偿的一方称为被申请人,裁决委员会奉行"不申请不受理"的原则,即无人申请或投诉,裁决委员会不会主动地查处某一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纠纷。
(二)审查与受理。裁决委员会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之后,应当首先对申请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的构成要件,符合条件的,必须在接到申请书后的3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审查之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也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对于不受理的决定,如果申请人不服,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调解。裁决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陈述和所出具的证据之后,在调查研究、弄清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应当就该纠纷的赔偿问题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包括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在内的解决民事纠纷较为有效的一种方法,裁决委员会的调解有两层基本含义:首先,调解是在开始了该委员会裁决程序的条件下进行的,它相对于裁决而言,也是裁决委员会行使自身裁决权的一种方式;其次,裁决委员会在没有裁决之前,先行调解,有利于化解纠纷、解决争议,维护被侵害者的利益。裁决委员会主持制作的调解书,其性质相当于民事调解书。因此,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文书,一经签字生效,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裁决。如果调解未果,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那么,受理此纠纷的裁决委员会就应当及时进行裁决。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裁决书中的各项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裁决委员会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服裁决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上一级裁决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和处理,如果10日内复议机构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复议申请人应当视为复议机构已经受理了自己的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原裁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范等进行全方位审查的基础上,应当针对该裁决是否合法适当以及如何处理等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在通常情况下有四种结果:1)维持原裁决;2)补正原裁决;3)撤销原裁决;4)变更原裁决。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受理机构
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受理机构,笔者认为,应当成立注册会计师民事纠纷裁决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决委员会"),负责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处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以财政部门宏观管理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不仅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改革的成果,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具体标志 之一。因此,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财政部门主管 注册会计师的官员、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人员、注册会计师代表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代表等人员组成,使该裁决委员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广泛的代表性、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裁决委员会是常设机构,可以设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可以设在财政部门。根据我国的行政区划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裁决委员会可分为三级,即国家设有中央一级裁决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有中级裁决委员会;县(市)设有基层裁决委员会。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纠纷裁决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裁决委员会的审查、裁决不同于人民法院的民事 审判程序,它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裁决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由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居中作出裁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的处理纠纷制度。这种裁决程序有简便易行、高效省时的特点,能够满足利害关系人索赔请求的实际需要。其工作程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申请。申请是指利害关系人向当地的裁决委员会提出请求裁决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行为,主动提出该请求的利害关系人称为申请人,受申请人请求要求其赔偿的一方称为被申请人,裁决委员会奉行"不申请不受理"的原则,即无人申请或投诉,裁决委员会不会主动地查处某一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纠纷。
(二)审查与受理。裁决委员会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之后,应当首先对申请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的构成要件,符合条件的,必须在接到申请书后的3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审查之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也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对于不受理的决定,如果申请人不服,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调解。裁决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陈述和所出具的证据之后,在调查研究、弄清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应当就该纠纷的赔偿问题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包括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在内的解决民事纠纷较为有效的一种方法,裁决委员会的调解有两层基本含义:首先,调解是在开始了该委员会裁决程序的条件下进行的,它相对于裁决而言,也是裁决委员会行使自身裁决权的一种方式;其次,裁决委员会在没有裁决之前,先行调解,有利于化解纠纷、解决争议,维护被侵害者的利益。裁决委员会主持制作的调解书,其性质相当于民事调解书。因此,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文书,一经签字生效,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裁决。如果调解未果,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那么,受理此纠纷的裁决委员会就应当及时进行裁决。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裁决书中的各项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裁决委员会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服裁决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上一级裁决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和处理,如果10日内复议机构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复议申请人应当视为复议机构已经受理了自己的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原裁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范等进行全方位审查的基础上,应当针对该裁决是否合法适当以及如何处理等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在通常情况下有四种结果:1)维持原裁决;2)补正原裁决;3)撤销原裁决;4)变更原裁决。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